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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行是否担责?

版块:汽车软文   类型:普通   作者:a848138222   查看:225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4-04 14:47:39

  王某到甲车行购买小轿车时提出试驾,车行在检查王某驾驶证合格后将未保险的合格车辆交于王某试驾,王某在马路上试驾时不慎撞伤了行人李某,造成车辆变成事故车,现李某与王某还有甲车行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件分歧


  本案就甲车行对王某试驾机动车撞伤李某责任承担,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试驾行为属于甲车行的经营行为,甲车行作为车辆管理人,应与王某承担全部损失的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车行在王某试驾前已查看王某具有驾驶资格,且试驾车辆质量合格,甲车行不具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车行虽不具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但应承担车辆交强险限额下保险责任。


  结论


  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甲车行在王某试驾前已检查王某具有驾驶资格,且试驾车辆质量合格,甲车行不具有过错。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车行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在明知试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下,依然同意王某在马路上试驾车辆,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王某承担对李某的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甲车行虽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但其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应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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