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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自述为什么选择去美国的法学院读书的原因

版块:政府教育   类型:普通   作者:meeloun   查看:178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3-15 10:58:20

我自诩于读书时还是比较纯粹的,这方面也没有考虑那么多,一门心思就只想多读点书,多学些知识。


所以,对我而言,哪里的法学教育最好?美国。(当时仅限于片面的认识,认为美国法学院教育最好,当然现在觉得其实德国、荷兰和其他国家的法学院教育都非常非常好!)那么,我就要去美国读硕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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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最有难度的学位是什么?是JD(当然了,现在同样觉得SJD和其他泛法学的PHD也是很难的,很有意义的!得出这个论断只怪当初太狭隘而已)。那好,我就要去念JD。


美国最好的法学院是什么?Yale Law School(这一点倒是至今都这么觉得……)。那么耶鲁法学院就是我的目标。从大一开始,耶鲁法学院的JD就是我的目标,这也算是不知者无畏吧。但不是所有的梦想都是一定会或者一定要实现的,它们就像灯塔,只要在那里,你的方向就不会迷失。


所以一开始,我都朝着申请JD的方向努力。后来LSAT考试前夕,家里发生了一些事情,也间接导致了那场LSAT考试也没达到预想的成绩。我揣摩自己应该申请不上T14的JD,于是知道成绩以后就也临时改变计划,多申请了三所学校的LLM,打算走LLM转JD的路子。


结果第一年申请成绩确实不尽如人意,无论是JD还是LLM。虽然JD方面录了T20的全奖,但是和自己的预期相差甚远,虽有些挣扎,最后还是决定放弃入学。而LLM的申请则出现意外, T14的offer都发完了,我的托福成绩还没有送到, Cornell\Penn\NYU都把我放在了Waitlist上,而后一所都没有转正。


GAP的那一年我思考了很多很多,思考了一些除了读书以外的事情,最后决定只申请LLM不申请JD,具体的思考就在下文和大家分享吧。


另外,常常会有人问我这类问题:“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又不一样,你去美国学法律有用吗?” “美国是英美法系,中国是大陆法系,你为什么不去德国日本留学,反而舍近求远去美国?”


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这类问题:


1. 我认为需要辨析法律和法学这对概念。


法律和法学这对概念,在很多场合被很多人辨析,这里也谈一谈本人的薄见。我认为法律是制度化的法学,是法学最直接也是最浅层的体现。当然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学,其本身也不等同于法学。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其实更多的可能是利益集团博弈妥协的产物,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即使存在例如劳动法这种看似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其实本质上维护的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此时保护劳动者和保护统治阶级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对我而言,法学更多的是世界观、方法论层面的研究,而不只研究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本身。法律本身可能只是服务于政治的工具,如果我只研究法律,只执着于法律本身,从某种角度来看,我也成了反映统治者阶级利益的工具。包括律师这个职业,很多人对律师的刻板印象,都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事实上却是绝大部分律师自己也有这样的刻板印象。但我觉得不应该是这样的,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实践者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这一表层去作业,那对真正公平正义的实现可能真的没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层面的作用。因为我们即使做得再完美,我们所实现的其实是统治阶级预设好的“公平正义”,毕竟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如果说仅在法律层面的研究和作业就能实现公平正义,那么我们可能在逻辑上预设了一个前提--“统治阶级所创设的法律本身是一个良法。”这一点又折射出了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回归正题,我去美国留学很多人都不理解,因为美国是英美法系,我国是大陆法系,二者有天然的差异,换句话说我美国学的法律到中国根本用不起来,因为国情、社会基础、政治基础都完全不一样。但简而言之,我自认为我学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学,学的是思想,学的是法世界观和法方法论。法律代写:https://www.lxws.net/new.php?id=3377


2.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我国律师的职业技巧是移植英美所的法律实践


我国顶层的法学方法和制度设计层面大体上沿袭了大陆法系,但律师的职业技巧却继受了英美法的实践。这和中国律师业务的发展有极大的关联。我们不难发现,各大红圈所的非诉合伙人,很多此前都是英美外资所的交易律师,他们给内资所带来了英美法的那一套律师技巧和思维模式。而国内红圈所的根基大多是所谓的非诉业务,而大部分想要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最后也会进入到非诉律师的队伍中去。


就我个人的美国法学院就读体验而言,法学院很多课程设置极具实践导向,尤其是 “graduate lawyering”。我认为美国法学院的教育,对日后回国律师方向的就业在客观上还是有比较大的帮助的。


3. 从知识获取的角度,我觉得不应该这么急功近利


我很早就明确自己日后的就业领域可能是传统民商事争议解决。就此而言,我很大程度上没有办法享受到所谓的英美法学院“律师职业技巧”的红利。换言之,我在美国法学院学的很多知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可能没有办法直接搬到我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来用,从这个角度,这些知识可能稍显无用。


但是我一直认为读书,抑或者是对知识的索取,或许该坚持“自由而无用”。其实当我们在过分功利化地去看待我们对法学的研习,过分强调这些法学知识对我以后的就业,对以后法律实践有什么用,而不再去关注探索知识的本身带给我们的欢愉,带给我们的那种难以言表的满足感的时候,我们在一刀刀削减法学的知识品格。但你要问我那法学的知识品格到底是什么?我功利地追求知识又有什么错呢?我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想要争谁对谁错,可能我也只是在发表我自己的观点,阐述我自己的选择而已。


同时,即使站在功利的角度,我们认为无用的知识,其实它们未必无用,或者说,它们在你看不见的地方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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