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变成事故车损失怎么办
以挂靠方式开展交通业务的情况在实际中较为常见,而挂靠方式下的交通工具往往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那么,车祸后的理赔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挂靠公司在取得赔偿后,应该将赔偿的款项退还给车主吗?接下来,我们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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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
2018年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签署了一份挂靠合同,合同规定,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汽车,在运输公司名下进行经营,期限3年,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张某负担,运输公司统一投保。2019年1月,张某在运营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汽车发生车祸,并造成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承保公司将相关的索赔资料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在这段时间里,张某一直在修理汽车,并且自己承担了修理费用,但却没有收到补偿金。张某向保险公司求证后发现,公司已将100,000元车损理赔款划拨到该公司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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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公司不归还被诉人
张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司咨询,但公司却说,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因保费是公司先给他垫付的,所以无需归还。张某再三索要,保险公司只支付了35000美元。无奈,张某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保险公司理赔款和利息,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公司未给张某垫付保险费为由,拒绝归还。
张某同意保险公司预付了保险费,但同时也表示,不管是哪种情况,保险公司都是有账目的,因此,他希望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说明预付了多少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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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当得利,挂靠公司退还车辆损失赔偿
在审判期间,通过对挂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资金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调查,最终确定的金额仅为25000元。对其他金额,因张某在车祸后,按照合同规定,自己承担了修理汽车的费用,因此,这部分金额属于因汽车受损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归属于挂靠人,而挂靠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法院决定予以退还。其中,在被告根据合同规定为原告投保并交纳了25000元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由被告代缴的保险费,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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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话
生的费用予以抵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向张某返还40000元人民币,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的话:
不当得利争议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获取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对他人权益的损害。不当得利是一种没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即使已经成为事实,也要由受益人返还。法官提醒说,这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贪图别人的东西,不然的话,你不但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归还,还要承担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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